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无产权人、管理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垃圾箱(桶)、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