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乡村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清洁设备、设施和卫生公厕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保洁和修缮,保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