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推行人畜分离、人禽分离、集中圈养、种养结合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自然村寨、社区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和实际情况划设禽、畜禁养区和放养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