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推行人畜分离、人禽分离、集中圈养、种养结合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然村寨、社区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和实际情况划设禽、畜禁养区和放养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