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及污水、人畜粪污和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清洁卫生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