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住户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