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七条有效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普及、培训分类知识,根据条件加快实施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住(用)户投放垃圾前应当进行初步分类,将易腐垃圾、可燃烧物等充分回收利用与减量化处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