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村生产生活垃圾由住(用)户及时清扫、定点放置,村(居)负责收集,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转运,县(市)负责处理。暂不具备转运条件的偏远乡村,可以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