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五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城乡统筹收运处置机制,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