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