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乡(镇)和村(居)所在地等人员活动较为密集的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卫生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并保持日常清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