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对村(居)民住宅进行环境卫生改造。村(居)民在新建、改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