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然村寨、社区应当结合实际,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提倡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湿地和微动力或者无动力生态处理等适宜方式处理排放。已经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处理排放。

新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