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列资金用于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