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