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