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生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