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