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