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