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印江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得改变河水流向、破坏自然河床、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立项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