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印江河流域内的金厂河、芙蓉河、长滩河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电站。印江河流域已建成的水电站等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量调度方案下泄生态流量,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已建成的水电站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采取措施逐步退出。水库、水电站经营单位应当对库区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理,保持库区清洁。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