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印江河流域河岸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