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印江河流域河岸保护区内建设或者维护公路、桥梁、水库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植被、河道损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施工单位复植、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