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印江河流域河岸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废旧物回收处理场。印江河流域河岸保护区内已有的废旧物回收处理场,应当采取防污措施,防止堆放的废旧物产生污水渗漏、溢流,对水体造成污染;对危及水环境质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迁。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