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印江河流域河岸保护区内开山、采矿、采砂、取土。印江河流域内的废弃矿山由原采矿权人或者投资人负责治理;无法明确采矿权人、投资人或者原采矿权人、投资人无力治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