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印江河流域河岸保护区内开山、采矿、采砂、取土。

印江河流域内的废弃矿山由原采矿权人或者投资人负责治理;无法明确采矿权人、投资人或者原采矿权人、投资人无力治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治理恢复。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