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印江河流域河岸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应当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在印江河流域河岸保护区外从事畜禽养殖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废水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