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印江河流域从事餐饮、洗车、洗浴、水上娱乐等用水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禁止在印江河流域内抽取河流地表水用于水源热泵系统。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