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印江河流域森林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在印江河流域从事经济作物种植、荒坡地开垦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