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印江河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防护设施建设和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公告保护区的范围。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