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