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园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