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