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