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