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维护餐饮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杜绝食品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二)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酗酒喧哗;

(四)其他维护餐饮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