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维护生态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山体、河流、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

(二)不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三)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其他维护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