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在维护生态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护山体、河流、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二)不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三)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其他维护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