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维护医疗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

(二)患者及其家属配合诊疗活动,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三)其他维护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