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