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公安、卫生、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