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参与事故处理的其他与受伤害学生有关的人员,不得有侮辱、殴打教职员、事故处理人员及侵占、破坏学校设施、设备的行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