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学校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