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以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