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校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场地和用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为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