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换或拆除。隐患排除前,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显着位置设立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