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