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实行黑臭水体治理清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黑臭水体进行调查统计,按照黑臭水体名称、起止边界、所在区域、治理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治理达标时限等内容要求,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