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黑臭水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黑臭水体防治公益性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环境和参与防治意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