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黑臭水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做好黑臭水体防治相关工作。

公路边沟、未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人工水系等,由管理单位承担黑臭水体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