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黑臭水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做好黑臭水体防治相关工作。公路边沟、未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人工水系等,由管理单位承担黑臭水体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