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等制度机制,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制定防治方案,实施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黑臭水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做好黑臭水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