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的预防、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黑臭水体是指颜色明显异常或者散发浓烈气味的水体。黑臭水体的识别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