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的预防、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臭水体是指颜色明显异常或者散发浓烈气味的水体。黑臭水体的识别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