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